11月25日,在山东省监狱,济南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对3件减刑、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。近百名监狱服刑人员、监狱干警和检察官参加了听证。经过调查、举证、质证等程序,法庭认为3名服刑人员分别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,宣判分别予以减刑、假释。
41岁的于某因犯贪污罪,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,已经在省监狱服刑2年7个月。在服刑期间,于某积极改造,加班干活,不怕苦不怕累,多次受到监狱记功和表扬奖励。根据于某的表现,省监狱建议济南中院对其减刑。被判刑11年的服刑人员李某此次也被提请减刑。因犯抢劫罪被判刑5年的服刑人员王某被提请予以假释。
以往的惯例是,对于提请减刑、假释的案件,市中级法院一般组成合议庭,对监狱的提请材料进行书面审理,最后作出宣判。为了增加透明度,确保减刑、假释工作的公开、公平,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,济南市首次举行了此次听证会。听证会按照调查、举证、质证等程序进行。省监狱首先宣读了提请对于某、李某予以减刑和对王某予以假释的建议书。3名服刑人员讲述了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改造表现。与他们同在一个监区服刑的服刑人员,则对3人的表现进行了质证。检察官站在监督的立场发表了意见。综合各方意见,最后审判长当场宣判,根据3人服刑期间的表现和退赃情况,对于某减刑1年4个月,对李某减刑1年,对王某予以假释。
一名参加听证的服刑人员认为:“通过听证决定是否减刑、假释,我们心里服气。”他表示,参加听证会受到了很大震动,自己以后要积极改造,争取早日获得减刑、假释。(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祁云奎)